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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981 號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係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如有違反
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9 條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
許可者,得中止引進;而同法第 54、72 條之相關裁量基準係為使主關機
關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裁量權而定,其係為防止雇主以聘僱外籍勞工來降低
工資成本並替代本國勞工,以保障國民之工作權而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66 號
  要  旨: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如雇主違反聘僱外國人人數已超
過百分之二十者,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該屬於行
政罰上之違章事實,如於行政之相關規範中無有通知限期改善之規定時,
自無有給予時限改善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19 號
  要  旨:
法律所規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
就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
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732 號
  要  旨:
法律所規定者,多係抽象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就此
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
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265 號
  要  旨:
雇主聘僱外國從事看護工作,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發布之命令,否則應廢止其招募許可,依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
定,並發生二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06 號
  要  旨:
當雇主之行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則同法第 72 條第
2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即已實現,主管機關即「應」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亦即就業服務法並未授予主管機關有自由決定是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
裁量權限,至多僅得於應廢止之範圍內,選擇就該等許可「一部或全部」
予以廢止之裁量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