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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30034960 號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57、63、68、4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
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  條,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
僱者,似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
2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40027587 號
  要  旨:
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275  號、行政程序法第 9、36、43  條及就業服
務法第 43、48、57 條,外國人欲在臺工作,須先由雇主申請許可,若與
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3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40508366 號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8、57、63、6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
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43  條,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不須申請許可即可
在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