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係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如有違反 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9 條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 許可者,得中止引進;而同法第 54、72 條之相關裁量基準係為使主關機 關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裁量權而定,其係為防止雇主以聘僱外籍勞工來降低 工資成本並替代本國勞工,以保障國民之工作權而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法律所規定者,多係抽象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就此 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 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