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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357 號
  要  旨:
行政強制執行之要件,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原則上須以已成
立之公法金錢給付義務且逾期不履行為要件,就業安定費雖依就業服務法
之規定而成立,然對人民義務之具體內容,應作成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並以之為執行名義,始得為強制執行。又行政機關是否得於作成行政處分
且對外生效外,重為內容相同之處分,學理上則有重覆處分及第二次裁決
之區分,重覆處分係本於現有法律及事實狀況,無意在原處分外,增加新
的規制效果,故重覆處分不影響原處分之形式及實質存續力;第二次裁決
係指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雖以原處分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為基礎,然
再為實體上之考量重新審查之謂,行政機關主動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原處分之意思表示,即屬依職權之第二次裁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62 號
  要  旨: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及第 32 條規定,加害人係指涉犯包含「意圖
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勞
動與報酬不相當工作者」在內刑事確定被告等均屬之。不論「加害人」是
以前揭方法「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
人,該「外國人」皆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906 號
  要  旨:
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
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
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而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
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
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
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其係在於使少數弱勢民族之就業機會能藉由政
府所提供之採購案之履行而增加,故應認所指之履約期間應包含全程在內
,而非僅有曾達到規定即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