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乃鑑於行政權應依法行使,其撤銷處分之作成,既在維護依法行 政,而非就相對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加以處罰,自無行政罰法之適 用。
法律所規定者,多係抽象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就此 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 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