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 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 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 後 2 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