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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0970 號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
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
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
後 2  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2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 0930850347 號
  要  旨:
於 93 年 12 月 17 日重新開放印尼外籍勞工之引進
3 發文字號: 府勞二字第 09537911200 號
  要  旨:
雇主經許可引進第二類外國人於外國人入國 3  日內受理檢查並核發受理
證明及辦理雇主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自中華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起委任本府勞工局辦理

4 發文字號: 勞動發事字第 1040516707 號
  要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案
之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 105.02.01  生效
5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30034960 號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57、63、68、4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
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  條,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
僱者,似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
6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40027587 號
  要  旨:
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275  號、行政程序法第 9、36、43  條及就業服
務法第 43、48、57 條,外國人欲在臺工作,須先由雇主申請許可,若與
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7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40508366 號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8、57、63、6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
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43  條,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不須申請許可即可
在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