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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就業服務法第 3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62 號
  要  旨: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及第 32 條規定,加害人係指涉犯包含「意圖
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使人從事勞
動與報酬不相當工作者」在內刑事確定被告等均屬之。不論「加害人」是
以前揭方法「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
人,該「外國人」皆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0年簡字第 3871 號
  要  旨:
按「推介就業或招募員工,不得有左列行為: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違反第三十九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行為時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第六十一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於系爭廣告中載明為公家機關約聘人
員公費招訓,結訓後直接分發至公家單位上班,實際上原告與中央健保局
等相關公家單位簽約是提供資料處理建檔等工作,僅為外包工程,委外工
程所需人員是由原告所僱用,且薪資亦為原告支付,並非為公家單位之公
務員。再者,學員需於訓練期問通過CSF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或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舉辦之檢定考試,取得六類合格證書後,始能申請公費全
額補助,並非公家機關公費委託原告招訓人員,顯見原告於屢次登載上揭
不實廣告誤導民眾,藉以收取保證金及補習費,其與上開行政機關所簽契
約亦與所登廣告及招訓簡章內容不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規定之事證明確。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2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
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
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
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
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