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
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若有違反者,依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
,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此規定係為提昇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之服務品質,故強制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
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透過該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親自從事相關業務,並
就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各項申請文件,親自加以審核
簽章,以確認各項申請文件真實無誤;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業務之執行,
具有專屬性,自不能委託授權他人代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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