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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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6年判字第 5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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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
,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故國營事業經由經濟部指派或任用之代表
人,既應受人事行政總處及經濟部之指揮監督,自難合理期待其捨上開機
關所為函釋而不由,反去遵守應正確適用之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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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19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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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為之裁罰,因屬裁量處分,又
無裁量收縮至零之情形,倘由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裁處,則其仍須就個案
情節裁量,且其裁量權行使之結果,亦非必然與原處分之罰鍰金額相同,
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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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19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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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採二
週變形工時者,僅係雇主得將勞工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
他工作日,但仍受有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
八小時,且勞工每七日至少仍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
至少應有四日之限制,斷無因採二週變形工時即有使勞工連續出勤十二日
之可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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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更一字第 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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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未經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委任權限,自無依產業創
新條例第 51 條囑託登記機關為註記之權限,亦無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之
權限,其所為之函即因欠缺事務管轄權而不合法。因此,公司訴請撤銷該
函,及機關應通知登記機關所將土地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塗銷,應予准
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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