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訴旨在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而為調查,主管機關將其辦理情形通 知申訴人,僅在告知其調查之結果,性質上非屬行政處分。
勞工主管機關為勞動條件之檢查時,受檢對象如已派員會同檢查及表示意 見,嗣後又回覆主管機關之函詢,即難謂有不給予陳述意見之程序違法。
針對勞工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為請求行政機關對第三 人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核其內容為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行政處 分,此情形須勞工對於行政機關享有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為 前提,惟以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並未賦予檢舉人就其所檢 舉之事務,有權請求行政機關對雇主為裁處之權利,應認勞工其提起課予 義務訴訟即因欠缺公法上之請求權基礎,而不應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