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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第 72 條
現行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7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省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
          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