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在職員工申請應用其離職後始核備之前受僱公司之工作規則,於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疑義
修訂臺北縣政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有 關規定
增訂「本府工友工作規則」第四十三條之一「工友之平時獎懲標準比照臺 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