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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1115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
獎懲、退休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
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
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同法第 3  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
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
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後段定有明
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635 號
  要  旨:
社會補償乃具有因性之社會福利措施,係以特定事件產生之損害為補償給
付。因所進行者為補償,國家始能成為補償義務之歸屬主體,自應受各公
法規範控管。故由國家基於社會國補償責任,撥給一定金錢予關廠歇業失
業勞工,不因是否償還,而異其補償責任之性質。而基於就業安定基金管
理機關地位,對於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撥給國家所給與之補償給付,既係
基於社會國精神、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貸款
實施要點等公法規範而來,則其權利義務關係自應受公法規範,則於撥款
前,要求勞工簽立的契約當亦屬公法契約。從而,因撥款而生之爭議,自
屬公法上之爭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49 號
  要  旨:
依行為時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  條規定可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所實施之對象,並不包含已領取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
定之退休金者,且依同辦法第 33 條規定,應認上述身分者,若有領取津
貼,即可認有不實領取或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撤銷津貼給付時,自應繳回已
領取之津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25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受益人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
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勞工雖
申請從事臨時性工作,但其簽立行為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第 54 條
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之切結書及臨時工作申請審查表,且其退職文件
並無記載原告係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自請退休要件,並且領有退休金之人員
,依上述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於審酌是否撤銷該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
處分時,即應顧及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財產上之損失,給予合理之補
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