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條 (未滿十五歲之人之僱傭)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7 條 (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
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 77 條 (罰則)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79-1 條 (罰則)
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
則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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