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 44 條 (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 46 條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 齡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