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之言詞陳述乃為法定必要之程式;且委員應親 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如任由未參與言詞陳述程序之委員參與裁決 決定之作成,將使言詞陳述程序、辯論程序流於形式,明顯違反裁決委員 應親自出席之意旨,且有違法律正當程序,故未參加言詞陳述程序之委員 ,不應參與作成裁決決定。此外,裁決委員會關於程序之進行是否符合法 律規定之正當性,應一體觀之而屬不可分,如有委員未參加言詞陳述程序 卻參與裁決決定之作成,所進行之程序即有違法律規定之正當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勞工申訴旨在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而為調查,主管機關將其辦理情形通 知申訴人,僅在告知其調查之結果,性質上非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