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4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993 號
  要  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採二
週變形工時者,僅係雇主得將勞工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
他工作日,但仍受有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
八小時,且勞工每七日至少仍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
至少應有四日之限制,斷無因採二週變形工時即有使勞工連續出勤十二日
之可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85 號
  要  旨:
雇主於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
規定給予勞工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如未依該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即
應依同法條第 4  項規定於當年度終結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次一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時,折算發給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的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12 號
  要  旨: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又裁處罰鍰,依行政
罰法第 8  條、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除依行政罰法規定之減輕或免除
及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否則即有
裁量逾越之違法。復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表第 19 項次規定,僱用人數一百人以上之事業,第一次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處 4  萬至 8  萬元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