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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1319 號
  要  旨:
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1  項
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
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799 號
  要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26  號解釋理由意旨可知,勞工之工作時間、例假、
休假乃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惟社會不斷變
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
,此所以立法者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為因應特殊工作類
別之需要,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乃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之特殊工作者,容許勞雇雙方就其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經當地主管
機關核備,排除同法第 30 條等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
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
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又勞雇雙方就其另行約定依同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報請核備,雖屬行政上之程序,然因工時之延長影響勞工之健康及
福祉甚鉅,且因相同性質之工作,在不同地區,仍可能存在實質重大之差
異,而有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慎逐案核實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簡上字第 173 號
  要  旨: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合於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而該
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
充分之工作者。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可見雇主有上開
情形者,勞工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53 號
  要  旨:
按勞動基準法之特別休假期日原則上由勞工依其意願排定,雇主如遇工作
上急迫情形需要員工於排定之休假日出勤,必須經員工之同意,且勞工未
行使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雇主就其未休之日數發給工
資。是雇主所屬行業之特性與勞工特別休假期日之排定或有折衝之處者,
但如有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仍應與勞工協商,以落實勞工休息權,雇
主倘片面限制勞工行使特休假之權利,縱非故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規定,亦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情事,核有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仍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85 號
  要  旨:
雇主於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
規定給予勞工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如未依該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即
應依同法條第 4  項規定於當年度終結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次一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時,折算發給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的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12 號
  要  旨: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又裁處罰鍰,依行政
罰法第 8  條、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除依行政罰法規定之減輕或免除
及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否則即有
裁量逾越之違法。復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表第 19 項次規定,僱用人數一百人以上之事業,第一次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處 4  萬至 8  萬元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44 號
  要  旨: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而有停工或減產之情形,確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與勞工協商獲得合意後,調整薪資;但若以雇主僅
於公司幹部會議中議決並公布,應可認雇主並未與勞工協商調整薪資,自
不得以勞工對該公告並無異議,即認其調降薪資之程序符合上述勞動基準
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