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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57 號
  要  旨:
上級機關就具體個案所表示之見解,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
所稱行政規則,自難謂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0 號
  要  旨:
觀諸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雇主於勞工更換班次時應給
予「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係以「依前項更換班次」為前提
要件。換言之,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使採輪班制工作之勞工,於前後
不同班次更換時,得有較長之時間休息予以調適,因此雇主如未採行輪班
制,或雖採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時,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至於勞工在
同一週期班次內之每日工作時數或休息時間是否符合法定限制,則屬有無
違反同法第 32 條及第 35 條規定之問題,無從援引上開規定相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0 號
  要  旨:
觀諸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雇主於勞工更換班次時應給
予「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係以「依前項更換班次」為前提
要件。換言之,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使採輪班制工作之勞工,於前後
不同班次更換時,得有較長之時間休息予以調適,因此雇主如未採行輪班
制,或雖採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時,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至於勞工在
同一週期班次內之每日工作時數或休息時間是否符合法定限制,則屬有無
違反同法第 32 條及第 35 條規定之問題,無從援引上開規定相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6年簡上字第 84 號
  要  旨:
就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修正之前後脈絡、修正後之文義
解釋,可知就女性勞工可否於深夜時間工作之法政策,修法方向係指向應
以工會同意為優先,須事業單位無工會,始得經勞資會議同意方式取代。
又該但書所稱「事業單位」包含其所屬各事業場所(即分公司、分支機構
)在內之整體組織機構,故依體系解釋,上開規定所稱「如事業單位無工
會者」,應係指雇主並無事業單位企業工會(總公司工會),且無所屬事
業場所企業工會(分公司工會)之情形,此時方得以勞資會議同意取代工
會同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85 號
  要  旨:
雇主於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
規定給予勞工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如未依該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即
應依同法條第 4  項規定於當年度終結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次一年度終
結或契約終止時,折算發給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的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38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容許勞雇雙方基於特殊工作需要,就「彈
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可
透過勞資協議機制同意而為不同約定,並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時始
例外委由勞資會議行之。總公司既有成立企業工會,各分支機構關於上揭
勞動條件之變更,當須經企業工會同意,要無以各分支機構未成立廠場工
會為由,而謂分支機構就該等勞動條件之變更,只需經各分支機構之勞資
會議同意即可,藉以規避總公司企業工會監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12 號
  要  旨: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又裁處罰鍰,依行政
罰法第 8  條、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除依行政罰法規定之減輕或免除
及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否則即有
裁量逾越之違法。復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表第 19 項次規定,僱用人數一百人以上之事業,第一次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處 4  萬至 8  萬元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