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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981 號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係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如有違反
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9 條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
許可者,得中止引進;而同法第 54、72 條之相關裁量基準係為使主關機
關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裁量權而定,其係為防止雇主以聘僱外籍勞工來降低
工資成本並替代本國勞工,以保障國民之工作權而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711 號
  要  旨:
雇主若有不按期給付工資者,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
限期令其給付,若限期仍未給付,得以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予以裁罰。且以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生效
後,即產生規制作用,形成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創設權利與課以義務。若
雇主已受命給付工資之處分,應認縱法院亦無從否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