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係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如有違反 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9 條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 許可者,得中止引進;而同法第 54、72 條之相關裁量基準係為使主關機 關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裁量權而定,其係為防止雇主以聘僱外籍勞工來降低 工資成本並替代本國勞工,以保障國民之工作權而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雇主若有不按期給付工資者,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 限期令其給付,若限期仍未給付,得以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予以裁罰。且以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生效 後,即產生規制作用,形成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創設權利與課以義務。若 雇主已受命給付工資之處分,應認縱法院亦無從否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