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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1115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
獎懲、退休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
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
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同法第 3  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
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
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後段定有明
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99 號
  要  旨: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係規定,所稱公營事業者,指各級政府獨
資或合營、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或政府與
前二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
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屬之;而所稱之勞務,則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
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定之勞務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92 號
  要  旨:
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2  項係規定,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
,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亦即應可認道路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
,除應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外,應於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
阻止之情事下,始足成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799 號
  要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26  號解釋理由意旨可知,勞工之工作時間、例假、
休假乃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惟社會不斷變
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
,此所以立法者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為因應特殊工作類
別之需要,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乃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之特殊工作者,容許勞雇雙方就其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經當地主管
機關核備,排除同法第 30 條等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與地方
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
及勞雇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又勞雇雙方就其另行約定依同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報請核備,雖屬行政上之程序,然因工時之延長影響勞工之健康及
福祉甚鉅,且因相同性質之工作,在不同地區,仍可能存在實質重大之差
異,而有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慎逐案核實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0 號
  要  旨:
觀諸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雇主於勞工更換班次時應給
予「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係以「依前項更換班次」為前提
要件。換言之,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使採輪班制工作之勞工,於前後
不同班次更換時,得有較長之時間休息予以調適,因此雇主如未採行輪班
制,或雖採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時,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至於勞工在
同一週期班次內之每日工作時數或休息時間是否符合法定限制,則屬有無
違反同法第 32 條及第 35 條規定之問題,無從援引上開規定相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61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固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
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
訂定,逾期則失效。惟該條所規範之命令係屬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
其授權依據者而言,本件自來水事業處人員之退休,係屬給付行政事項,
,既無限制人民基本權,主管機關即得依職權訂定規範,受處分人主張退
休規範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即屬誤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27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稱之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
機關為准駁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者,如法令未賦予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
行政處分之權利,則其陳情、檢舉、建議或請求之作用僅能促使行政機關
注意行使職權,行政機關之答覆對外並不發生准駁等法律效果,即非行政
處分,人民不得對課與義務訴訟。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
則第 31 條規定,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伍金、退休俸之種類,均應於辦
理時審慎決定,經審定並領取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因此軍職退
休人員轉任公職,亦無繳回退休金之依據,況本件申請人非軍職人員,係
屬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其自不符合該條規定,是其請求亦無法
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215 號
  要  旨: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外,尚非全然不
可補正,如其情節輕微而可以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加以更正者,其效力更
不受影響。

9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138 號
  要  旨:
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之「工作規則」顯屬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要無因
送請主管機關核備而使其生效之理,亦即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適
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