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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548 號
  要  旨: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對於大量解僱勞工
,且未依法給付退休金、資遣費或有積欠工資,造成勞工權益損害情節重
大之事業單位,得禁止應負責的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與憲法保障居
住及遷徙自由之意旨不相違背,但為對人民遷徙自由的侵害,故須踐行必
要之正當法律程序,符合比例原則,始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704 號
  要  旨: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
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為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通知有關
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檢查事
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
、錄影或測量等;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
憑檢驗。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故主管機關因雇主與勞工間發生薪資爭議,此即屬同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勞動檢查事由範圍,雇主依上述規定,自有其接受檢查之義
務,若不履行即可依同法第 35 條第 2  款予以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