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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80 號
  要  旨:
勞資爭議處理之調解結果如為成立,僅生該調解成立之內容,視為爭議雙
方當事人之契約;如調解不成立,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所進行之調解及調
解之結果,尚難認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215 號
  要  旨: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外,尚非全然不
可補正,如其情節輕微而可以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加以更正者,其效力更
不受影響。

3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704 號
  要  旨: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
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為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通知有關
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檢查事
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
、錄影或測量等;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
憑檢驗。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故主管機關因雇主與勞工間發生薪資爭議,此即屬同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勞動檢查事由範圍,雇主依上述規定,自有其接受檢查之義
務,若不履行即可依同法第 35 條第 2  款予以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711 號
  要  旨:
雇主若有不按期給付工資者,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
限期令其給付,若限期仍未給付,得以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予以裁罰。且以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生效
後,即產生規制作用,形成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創設權利與課以義務。若
雇主已受命給付工資之處分,應認縱法院亦無從否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