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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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12年上字第 4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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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且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
償費用,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雖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
,惟其事由、金額多寡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而無爭議,如勞
雇雙方對其中任一仍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
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即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揭示的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主管機關應依同
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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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95年簡字第 2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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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外,尚非全然不
可補正,如其情節輕微而可以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加以更正者,其效力更
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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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7年簡字第 1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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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之「工作規則」顯屬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要無因
送請主管機關核備而使其生效之理,亦即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適
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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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8年簡字第 7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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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
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為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通知有關
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檢查事
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
、錄影或測量等;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
憑檢驗。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故主管機關因雇主與勞工間發生薪資爭議,此即屬同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勞動檢查事由範圍,雇主依上述規定,自有其接受檢查之義
務,若不履行即可依同法第 35 條第 2 款予以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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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8年簡字第 7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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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雇主若有不按期給付工資者,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
限期令其給付,若限期仍未給付,得以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予以裁罰。且以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生效
後,即產生規制作用,形成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創設權利與課以義務。若
雇主已受命給付工資之處分,應認縱法院亦無從否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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