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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411 號
  要  旨:
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且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
償費用,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雖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
,惟其事由、金額多寡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而無爭議,如勞
雇雙方對其中任一仍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
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即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揭示的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主管機關應依同
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12 號
  要  旨:
工作權係構成人性尊嚴不可分割及固有之一部分,工資則係勞工提供勞務
所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又為避免工資被任意扣
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
課予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之行政法上義務。換言之,雇主應將工資全
額確實交付勞工,置於勞工實力支配下,以供勞工自由使用以支付生活之
需。再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明定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後,應
結清工資,並及時足額給付予勞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37 號
  要  旨:
違反土地管轄規定之行政處分,權益受有損害之人民本得訴請撤銷。惟基
於行政經濟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並無專以違反土地管轄為由予以撤銷
之必要。惟因裁量處分之作成,不同之行政機關可能為不相同之處分,故
關於裁量處分,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之適用。 

4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12 號
  要  旨: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又裁處罰鍰,依行政
罰法第 8  條、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除依行政罰法規定之減輕或免除
及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否則即有
裁量逾越之違法。復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表第 19 項次規定,僱用人數一百人以上之事業,第一次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處 4  萬至 8  萬元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704 號
  要  旨: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
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為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通知有關
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檢查事
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
、錄影或測量等;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
憑檢驗。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故主管機關因雇主與勞工間發生薪資爭議,此即屬同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勞動檢查事由範圍,雇主依上述規定,自有其接受檢查之義
務,若不履行即可依同法第 35 條第 2  款予以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