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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41 號
  要  旨: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為雇主提供勞務,以及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工作
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所提供之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
則應認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業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雇主即
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且不
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15 號
  要  旨: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
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
則應認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業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該等提
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準法規定給
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09 號
  要  旨:
勞動部以函釋方式,對於民間公司函詢得否向外籍勞工收取水電、交通費
用,以及函詢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等疑義
,本於就業服務法中央主管機關地位提供法律意見,並非行政指導。

4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73 號
  要  旨:
審酌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在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為雇主提供勞
務,雇主則以工資為對待給付,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雖規定雇主對於延長
工作時間的勞工負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惟依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須經勞雇雙
方同意,雇主並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又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
或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難以期待其得以立於平等地位與雇
主協商,且雇主對於勞工在其管領下的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
的權利及可能,故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
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
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
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該
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
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
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62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揭櫫平等原則對於行政作為之要求。晚近行政機關為符合平等原則之
要求,以行政規則對於特定事項之作成,預為分類,建立與立法目的相關
或法律要求之裁量因素為分類標準,以區別同類或異類而給予相應之對待
,用以協助下級機關合法妥適行使裁量權,以達到「等則等之,不等則不
等之」實質平等。其中,尤以裁罰基準最為常見,以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揭示之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考量受處罰者之資
力等為參考標準,並審視各別管制事項之特性,加計各種應予考慮之裁量
因素,如違規次數等。縱或未有類似之參考基準,個別行政處分作成時,
仍應本諸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之原則要求,除了審視各別事件之情狀外
,更應將以往已作成之先例通盤比較,防止失出失入,方能無悖於行政自
我拘束原則而牴觸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要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62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揭櫫平等原則對於行政作為之要求。晚近行政機關為符合平等原則之
要求,以行政規則對於特定事項之作成,預為分類,建立與立法目的相關
或法律要求之裁量因素為分類標準,以區別同類或異類而給予相應之對待
,用以協助下級機關合法妥適行使裁量權,以達到「等則等之,不等則不
等之」實質平等。其中,尤以裁罰基準最為常見,以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揭示之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考量受處罰者之資
力等為參考標準,並審視各別管制事項之特性,加計各種應予考慮之裁量
因素,如違規次數等。縱或未有類似之參考基準,個別行政處分作成時,
仍應本諸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之原則要求,除了審視各別事件之情狀外
,更應將以往已作成之先例通盤比較,防止失出失入,方能無悖於行政自
我拘束原則而牴觸行政程序法第 6  條之要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411 號
  要  旨:
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且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
償費用,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雖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
,惟其事由、金額多寡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而無爭議,如勞
雇雙方對其中任一仍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
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即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揭示的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主管機關應依同
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027 號
  要  旨:
雇主與勞工分別為勞動契約之一方,雇主尚無於契約約定外受領勞工所提
出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動之義務,亦無於勞工為前開勞動給付後負給付延長
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201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乃鑑於工作時間為關係工時、工資、
休息、休假之重要勞動條件,故課予雇主保持出勤紀錄之義務,俾於勞資
爭議時得為佐證,故雇主應確實記載勞工之出勤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993 號
  要  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採二
週變形工時者,僅係雇主得將勞工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
他工作日,但仍受有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
八小時,且勞工每七日至少仍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
至少應有四日之限制,斷無因採二週變形工時即有使勞工連續出勤十二日
之可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12 號
  要  旨:
工作權係構成人性尊嚴不可分割及固有之一部分,工資則係勞工提供勞務
所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又為避免工資被任意扣
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
課予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之行政法上義務。換言之,雇主應將工資全
額確實交付勞工,置於勞工實力支配下,以供勞工自由使用以支付生活之
需。再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明定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後,應
結清工資,並及時足額給付予勞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37 號
  要  旨:
違反土地管轄規定之行政處分,權益受有損害之人民本得訴請撤銷。惟基
於行政經濟之考量,在一定條件下,並無專以違反土地管轄為由予以撤銷
之必要。惟因裁量處分之作成,不同之行政機關可能為不相同之處分,故
關於裁量處分,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規定之適用。 

1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33 號
  要  旨: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勞
動契約之核心,不得任由雇主「片面」扣減。故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
工資予勞工;所稱「全額」,乃指工資不能以各種名目予以折扣、減額;
所謂「法令另有規定」係指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規定扣繳勞保費
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扣繳健保費用、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
規定扣繳勞工所得稅,或依法院之執行命令扣取一定金額轉給債權人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53 號
  要  旨:
原採實報實銷之交通津貼與話務津貼,為節省計算與單據之勞費,改為每
月定額給付,其給付基礎是按照服務區域採用不同金額,補貼員工自行支
出的行銷成本,並非勞務對價。又參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9 
款規定,因交通津貼與話務津貼性質為差旅費及通訊費等行銷費用的補貼
,自非工資,亦不因每月定期給付,而認係屬工資。職此,該交通津貼與
話務津貼係簡化計算的行銷費用補貼,並非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12 號
  要  旨: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
,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又裁處罰鍰,依行政
罰法第 8  條、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除依行政罰法規定之減輕或免除
及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否則即有
裁量逾越之違法。復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表第 19 項次規定,僱用人數一百人以上之事業,第一次違反勞動基準
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處 4  萬至 8  萬元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 裁判字號: 95年簡字第 215 號
  要  旨: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外,尚非全然不
可補正,如其情節輕微而可以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加以更正者,其效力更
不受影響。

17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138 號
  要  旨:
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之「工作規則」顯屬無效自始不生效力,要無因
送請主管機關核備而使其生效之理,亦即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適
用之餘地。

18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704 號
  要  旨: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
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
他有關人員為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通知有關
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檢查事
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
、錄影或測量等;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
憑檢驗。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故主管機關因雇主與勞工間發生薪資爭議,此即屬同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勞動檢查事由範圍,雇主依上述規定,自有其接受檢查之義
務,若不履行即可依同法第 35 條第 2  款予以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9 裁判字號: 98年簡字第 711 號
  要  旨:
雇主若有不按期給付工資者,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
限期令其給付,若限期仍未給付,得以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予以裁罰。且以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生效
後,即產生規制作用,形成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創設權利與課以義務。若
雇主已受命給付工資之處分,應認縱法院亦無從否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144 號
  要  旨: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而有停工或減產之情形,確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與勞工協商獲得合意後,調整薪資;但若以雇主僅
於公司幹部會議中議決並公布,應可認雇主並未與勞工協商調整薪資,自
不得以勞工對該公告並無異議,即認其調降薪資之程序符合上述勞動基準
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03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規
定之立法意旨乃在,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其維持經濟生
活之主要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工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
依該條第 2  項規定,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自不
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