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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627 號
  要  旨:
優惠退休資遣辦法明定應予附具切結書,性質上乃係附解除條件之給與,
並非行政處分之附款。

2 裁判字號: 98年訴更一字第 2 號
  要  旨:
按勞工保險之加、退保制度雖採申報主義,然該制度之執行不能違背勞工
保險屬在職強制保險之本旨,亦即有在職、離職之事實,始可辦理加、退
保手續。若勞工確有離職之事實,縱使投保單位未為列表通知,而經被告
查明,即應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應於該事實發生之當日 24 小時停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