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3年簡上字第 15 號
  要  旨:
由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可知,行政機關處理事務期間,因天災或其他
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尚且能
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在審酌受處罰人有無遵守法定期間之期待可能性時
,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意旨加以認定,否則行政機關之法定期間可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卻嚴格要求人民不論
有無天災或不可歸責之事由,只要未遵守行政法上之期間義務,就應受處
罰,顯非事理之平。故何種情形始可認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原則上自
宜視個案情節及相關處罰規定認定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627 號
  要  旨:
優惠退休資遣辦法明定應予附具切結書,性質上乃係附解除條件之給與,
並非行政處分之附款。

3 裁判字號: 98年訴更一字第 2 號
  要  旨:
按勞工保險之加、退保制度雖採申報主義,然該制度之執行不能違背勞工
保險屬在職強制保險之本旨,亦即有在職、離職之事實,始可辦理加、退
保手續。若勞工確有離職之事實,縱使投保單位未為列表通知,而經被告
查明,即應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應於該事實發生之當日 24 小時停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