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工會法係採強制入會,雖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明定對該等會員予以 一定期間內之停業,惟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對於終止勞動契約 亦有明文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修訂臺北縣政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有 關規定
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初期勞工訴訟輔助暫行要點」各項協助勞工訴 訟措施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初期勞工訴訟輔助暫行要點」各項協助勞工訴 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