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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91 號
  要  旨: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暫停或終止國內
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並於核准之日起 60 日後才得暫停或終止。所謂「航線暫停」是指業者
有繼續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的意思,然關閉營業許可範圍內之部分航線業
務。又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
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歇業時,將
使得主管機關無法臨時因應,造成公共運輸市場不穩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283 號
  要  旨:
民航局為交通部之所屬機關,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及實務運作,由民航局調
查事證、通知陳述意見,完備行政程序後報請交通部作成廢止處分,尚無
違誤,並非僅能由處分機關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3 裁判字號: 113年上字第 159 號
  要  旨:
民用航空運輸業者確實發生停業之事實,且自形式外觀觀之,其停業屬於
公司之行為,業者未事先提出停業計畫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即違反民用航
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之規定。至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有
無完備其內部行政流程;及發生停業事實的原因,是否為內部管理或決策
體系的失靈、或為籌措資金的策略性考量、是否事後籌得資金得以繼續營
運等,均非所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