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暫停或終止國內 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並於核准之日起 60 日後才得暫停或終止。所謂「航線暫停」是指業者 有繼續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的意思,然關閉營業許可範圍內之部分航線業 務。又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 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歇業時,將 使得主管機關無法臨時因應,造成公共運輸市場不穩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按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範目的是透過航空站地勤之人員及裝 備於機坪內活動時之注意義務,並接受相關管理,裨益落實航空站地勤業 之內部管理機制,雖該條文文義以航空站地勤之人員及裝備為敘述,但其 本旨仍屬航空站地勤業之管理事項。如航空站地勤業之作業人員未能注意 地面作業安全,而在操作前腹艙裝載作業時,因擔心墜落風險而調整活動 式駕駛台往前,分心未保持安全間距致駕駛台前防撞橡圈擠壓飛機機身, 造成飛機蒙皮凹痕,自屬該條之規範範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