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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用航空法第 1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105 號
  要  旨:
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其法律效果除罰鍰
外,尚有較罰鍰更為嚴重之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廢止其許可,因此
機關審酌航空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情狀,如容任其未即時處理,
嚴重者有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因而裁處法定最
高額度罰鍰,實為確保飛航安全之立法目的及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並無
裁量濫用或裁量怠惰情事,亦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91 號
  要  旨: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暫停或終止國內
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並於核准之日起 60 日後才得暫停或終止。所謂「航線暫停」是指業者
有繼續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的意思,然關閉營業許可範圍內之部分航線業
務。又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
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歇業時,將
使得主管機關無法臨時因應,造成公共運輸市場不穩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959 號
  要  旨:
按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範目的是透過航空站地勤之人員及裝
備於機坪內活動時之注意義務,並接受相關管理,裨益落實航空站地勤業
之內部管理機制,雖該條文文義以航空站地勤之人員及裝備為敘述,但其
本旨仍屬航空站地勤業之管理事項。如航空站地勤業之作業人員未能注意
地面作業安全,而在操作前腹艙裝載作業時,因擔心墜落風險而調整活動
式駕駛台往前,分心未保持安全間距致駕駛台前防撞橡圈擠壓飛機機身,
造成飛機蒙皮凹痕,自屬該條之規範範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