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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26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參照,有關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該條第
5 款所稱「公益之重大危害」,不以廢止具有公益性為已足,必須為防止
或除去公益遭受脅迫性損失而有廢止之必要,亦即必須已有或將有具體危
險之存在;但不以「公益之重大危害」係受益人所導致為必要,且不以廢
止授益處分係「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唯一方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