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應適用之行為時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1 項關於「公務 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作業船、交通船、觀光客船,非經商港管理機關許 可,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艘數得視各港實際需要予以限制。」之 規定,係基於行為時商港法第 50 條第 1 項之授權,並非未經授權之職 權命令,即無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逾期失效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