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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電信法第 7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07 號
  要  旨:
裁罰個案於主管業務單位適用評量表擬具建議案,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使裁罰權,作成裁罰決定前之內部單位擬稿,僅具準備作業性質,必須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會審議始有行使法定裁量權可言。故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考量個案全般情狀,認為主管業務單位建議之裁罰金額不適當,
自得獨立行使職權予以變更,其就主管業務單位於評量表內所擬具之建議
分數及罰鍰金額為酌加之決定,並不生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