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個案於主管業務單位適用評量表擬具建議案,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使裁罰權,作成裁罰決定前之內部單位擬稿,僅具準備作業性質,必須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會審議始有行使法定裁量權可言。故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考量個案全般情狀,認為主管業務單位建議之裁罰金額不適當, 自得獨立行使職權予以變更,其就主管業務單位於評量表內所擬具之建議 分數及罰鍰金額為酌加之決定,並不生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