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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電信法第 6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507 號
  要  旨:
裁罰個案於主管業務單位適用評量表擬具建議案,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使裁罰權,作成裁罰決定前之內部單位擬稿,僅具準備作業性質,必須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開會審議始有行使法定裁量權可言。故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考量個案全般情狀,認為主管業務單位建議之裁罰金額不適當,
自得獨立行使職權予以變更,其就主管業務單位於評量表內所擬具之建議
分數及罰鍰金額為酌加之決定,並不生違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70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2  項規定係就書面行政處分未附理由之情形為規範,如行政處分已記
明理由,惟因略欠具體完備,致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發生爭議,原處分機關
為釐清疑義,而於訴訟程序中追補法律上或事實上之理由,如其追補之理
由係原處分作成時即已存在,並不改變原處分之性質,且無礙於當事人之
防禦,基於程序經濟原則,於法並無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