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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電信法第 5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189 號
  要  旨:
電信通訊專門技術領域對於相關基地臺射頻設備進行審驗,必須藉由儀器
以客觀機械力之數據真實呈現,與傳統為觀察某事實依人之五官作用查驗
標的物之「勘驗」並不盡相同,故電信通訊專門技術領域之特定事務領域
內,並非當然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勘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