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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電信法第 4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70 號
  要  旨:
電信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
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
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又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增訂經型式認證合格或符合性聲
明證明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得免請領進口許可證,其立法目的在於引導相
關進口業者應盡量就大批分次進口低功率射頻器材完成「型式認證」,以
有效節省申請人及主管機關屢次辦理進口許可證之成本耗費,並提高貨物
通關效率,故放寬得以「型式認證合格」,取代屢次申請進口許可證,屬
電信法第 49 條第1 項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之例外
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