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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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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2071800 號
要 旨:
基地台之設置,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經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倘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地方主管公寓大廈機關 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執行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