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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3170 號
  要  旨:
如公司主要營運事業係藉由出租 WIFI 分享器提供無線網路服務,該公司
所營業務應屬「電信事業」,於民眾有疑似網路訂單個資外洩事件時,其
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