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通訊專門技術領域對於相關基地臺射頻設備進行審驗,必須藉由儀器 以客觀機械力之數據真實呈現,與傳統為觀察某事實依人之五官作用查驗 標的物之「勘驗」並不盡相同,故電信通訊專門技術領域之特定事務領域 內,並非當然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勘驗之規定。
現行法令針對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係採取高密度之管制,得標業者得以經營 該項業務,乃係基於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各項(特)許可,其性質並非行政 契約,而係須經申請之授益行政處分,自不得主張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契約情事變更規定,請求展延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
對於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區別,應從相關之基本因素著手,因雙方意思表 示一致而生法律效果者,方屬行政契約。取得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權之得 標者,係立基於主管機關所作成之特許權賦予授益行政處分。在此範圍內, 僅有單方之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並無行政契約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