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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鐵路法第 7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168 號
  要  旨:
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
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所謂通行,指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
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
,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同法第 57 條第 2  項應為原
則性禁止通行之規範,第 3  項則係該原則之例外,而容許跨越、通過此
短暫經過鐵路路線之行為,故同法第 57 條第 3  項本文及但書所指之「
跨越」、「通過」,均涵蓋在同條第 2  項之「通行」範圍。行為人站或
坐在軌道上之行為,屬在鐵路路線「通行」之行為,而有違反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168 號
  要  旨:
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
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所謂通行,指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
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
,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同法第 57 條第 2  項應為原
則性禁止通行之規範,第 3  項則係該原則之例外,而容許跨越、通過此
短暫經過鐵路路線之行為,故同法第 57 條第 3  項本文及但書所指之「
跨越」、「通過」,均涵蓋在同條第 2  項之「通行」範圍。行為人站或
坐在軌道上之行為,屬在鐵路路線「通行」之行為,而有違反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168 號
  要  旨:
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
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所謂通行,指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
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
,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同法第 57 條第 2  項應為原
則性禁止通行之規範,第 3  項則係該原則之例外,而容許跨越、通過此
短暫經過鐵路路線之行為,故同法第 57 條第 3  項本文及但書所指之「
跨越」、「通過」,均涵蓋在同條第 2  項之「通行」範圍。行為人站或
坐在軌道上之行為,屬在鐵路路線「通行」之行為,而有違反鐵路法第
57  條第 2  項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