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之立法理由可知,土地徵收條例僅規定需用土地 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舉行聽證、公聽會或說明會,並未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審議徵收案件須舉行聽證為之,則聽證程序即 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法本件徵收案件定必經之程序,從而縱未辦理聽證 程序,並不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