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電視播送化粧品廣告,因廣告內容與核定表內容不符,且未重新申 請,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嗣後主管機關又以先前某次廣告不在前次違規 廣告裁罰內,再裁處罰鍰。是否得認為該違規事實,因行政機關介入而區 隔為一次違規行為,不得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