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涉及按本法 28 條第 1 項規定裁罰者有 連續違章情形之裁罰方式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及學說實務見解,行為人持續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其行為數區隔,自應以行為人收受行政處分送達時為斷 ,即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一經主管機關作成處分且送達 於相對人,其後所為行為即屬另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