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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9370 號
  要  旨: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
締結行政契約。系爭土地於早期同屬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所共同管理之土
地,其所有權仍應為國有土地。據此,該二局就共同管理之土地如何使用
所為協議,尚無從成立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分管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