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 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 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 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則行政法院於依本條規 定作成判決前,自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 事,與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是否顯與公益相違背等事實,詳予調查 認定,否則即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