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郵政法第 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1604 號
  要  旨: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
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
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
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則行政法院於依本條規
定作成判決前,自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
事,與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是否顯與公益相違背等事實,詳予調查
認定,否則即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