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100329520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依該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係指專業服務
、資訊服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等;僅辦理具通信性質文件郵遞
服務之機關,其性質即屬上開條文所稱之勞務採購,得適用該法之規定

2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600213570 號
  要  旨:
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調漲,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且已依該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點方式調
整價款,則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