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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郵政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2705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函覆汽車貨運業者檢舉臺灣郵政公司以汽車遞送郵件並未違反公
路法規定,僅係對於該檢舉所為之單純的事實陳述及理由說明,並非行政
處分。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481 號
  要  旨:
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者,既以反復實施
遞送行為為構成要件,是在其停止營業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
自得對於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藉裁處罰鍰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
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裁處罰鍰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此,對於違規事實持續之行為為按次連續處
罰者,不生一行為二罰,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惟為
符合所謂按次連續處罰本旨,仍須以合理且必要之行政管制行為,作為區
隔違規行為次數之標準,除法律將按次連續處罰之條件及前後處罰之間隔
及期間為明確之特別規定,或違規事實改變而非持續存在之情形者外,前
次處罰後之持續違規行為,即為下次處罰之違規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