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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大眾捷運法第 5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99 號
  要  旨:
委託機關本得基於其法定職權自行為之或依法決定交由團體或個人為之。
是行政處分如仍以委託機關名義,或非由受託團體、個人以自己之名義對
外獨立行使者,即非屬受託行使公權力所為,而仍應認該行政處分為委託
機關所作成之處分,並據此定其訴願管轄。